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94號原 告 新竹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瑞誠訴訟代理人 周志蕙被 告 黃兆偉

葉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8,346元(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2,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

編號 本金 計息期間 年息 利息 001 1,383,150元 114年7月12日起至115年1月20日(起訴前1日)止 3.752% 27,441元 114年8月12日起至115年1月20日(起訴前1日)止 0.3752% 違約金 2,303元 002 2,894,500元 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 4.125% 65,424元 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 0.4125% 違約金 5,528元 總計4,378,346元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