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被 告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