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蘇麗玲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李育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王英妹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參仟捌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調解費新臺幣貳仟元,尚須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