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被 告 沈林芝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2,904元【2,489,200元(公告現值50,800元×49㎡)+已確定積欠之租金、逾期違約金22,580元+自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5月7日止(起訴前1日)已發生之租金21,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