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2號原 告 葉淑惠被 告 黃振財
黃文龍黃文光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5,313,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7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