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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被 告 李俞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365元【含本金372,685元及自民國(下同)114年11月11日起至115年2月8日止(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按年息9.99%計算之已發生利息9,180元、違約金1,500(400+50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