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陳逸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