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0號原 告 楊韻蒼
黃薏彤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國鈞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陳報新竹縣○○鄉○○○街00號建物占用原告所有湖口鄉中義段179地號土地之預估面積,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9,600元,加計預估請求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裁判費最低應繳金額為1,500元)。
二、原告應提出湖口鄉中義段178、179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湖口鄉中義段345、1641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