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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被 告 王寶山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寶山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4平方公尺)及同段458-104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依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5萬800元計算,此部分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396萬2,400元【計算式:(64+14)x50,800=396萬2,400】,加計請求被告給付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之租金12萬1,440元、逾期違約金5萬9,760,及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8萬8,952元,暨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5月12日原告起訴前1日不當得利金額1,521元(計算式:3,802÷30x12=1,521),核計為443萬4,073元【計算式:(396萬2,400+18萬1,200+28萬8,952+1,521)=443萬4,07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