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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林新峻被 告 徐錦堂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59,17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9月10日,故利息、違約金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繳裁判費67,7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22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1年3月17日 114年9月9日 (3+177/365) 16% 111萬5,178.08元 2 違約金 200萬元 111年3月17日 114年9月9日 (3+177/365) 36.5% 254萬4,000元 小計 365萬9,178.08元 合計 565萬9,178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