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巫少青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蕭涵文律師王君任律師被 告 巫少琪即巫陳玉英之繼承人
巫少容即巫陳玉英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巫少琪即巫陳玉英之繼承人、巫少容即巫陳玉英之繼承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零捌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零柒拾玖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五日內,具狀聲明被告二人承受訴訟,並另附繕本二份,以利本院送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