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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天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伊李訴訟代理人 趙忠源律師被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1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115年5月13日原告起訴前1日止,按年息百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核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215萬9,0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72元,扣除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調解時已繳付之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萬4,772元【計算式:(26,772-2,000)=24,77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91萬元) 1 利息 191萬元 114年1月23日 115年5月13日 (1+111/365) 10% 24萬9,084.93元 小計 24萬9,084.93元 合計 215萬9,085元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