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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黃煒家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被 告 新竹縣立關西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劉淑瑜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立關西國民中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5,043,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