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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鄭文卿被 告 黃如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85,126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0,30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甚明。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附表二所示之所有權狀返還予原告。㈡前項給付,如被告不能返還原物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15,877元,或按給付時臺灣銀行公告之黃金牌價賣出價格折算之等值現金,並不得低於前開金額,另應給付前開珠寶經鑑定後之等值現金。㈢前項金錢賠償部分,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而前揭聲明第1項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金飾合計14兩4錢7分1厘即542.6625公克(計算式:14*37.5+4*3.75+7*0.375+1*0.0375=542.6625),以原告起訴日民國115年4月27日(本院收狀戳章,本院卷第9頁)之臺灣銀行黃金條塊每100公克賣出485,592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635,126元(計算式:485,592*0.01*542.6625=2,635,126,元以下四捨五入);前揭聲明第1項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珠寶銀飾玉珮手鐲琥珀等1批,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所有權狀,價額均不能核定,皆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0,000元定之,故前揭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585,126元(計算式:2,635,126+1,650,000+1,650,000+1,650,000=7,585,126)。又前揭聲明第2項之「應給付原告2,615,877元,或按給付時臺灣銀行公告之黃金牌價賣出價格折算之等值現金,並不得低於前開金額」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615,877元;「另應給付前開珠寶經鑑定後之等值現金」部分,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0,000元定之,故前揭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265,877元(計算式:2,615,877+1,650,000=4,265,877);前揭聲明第3項則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再前揭聲明第1項至第2項,屬應為選擇之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85,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3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附表一:

編號 名稱 重量/規格 1 金豬 3錢 2 金佩 6分 3 吉祥金片 1錢5分 4 金片4件 5分 5 金戒 4錢5分 6 金鍊 1兩2錢 7 金鍊 6錢5分 8 金鍊 1兩 9 金鍊 1兩 10 金鍊 1兩2錢 11 金鍊 1兩 12 金鍊 1兩3錢 13 金鍊 1兩5錢 14 金戒指 1錢 15 金戒指 2錢 16 金戒指 2錢 17 金戒指 2錢 18 金戒指 1錢5分 19 金戒指 1錢 20 金戒指 2錢 21 金戒指 1錢 22 金戒指 3錢 23 金戒指 1錢5分 24 金戒指 1錢5分 25 金戒指 1錢5分 26 金戒指 1錢 27 金手鍊 1兩6錢 28 金別針 1錢 29 合庫服務資歷紀念金襟徽 5分 30 金幣 2錢0分7厘 31 金幣 8分 32 紀念幣 2錢0分7厘 33 紀念幣 2錢0分7厘 34 鑲金玉珮 3分 35 鑲金玉珮 3分 36 珠寶銀飾玉珮手鐲琥珀等 1批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建物所有權狀 1張 新竹市○○段0000○號 2 土地所有權狀 1張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應有部分80/1,000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