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被 告 汯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晉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②區域(面積1,043.34平方公尺)、編號⑤區域(面積70平方公尺),及同段1029-1地號土地(面積10.07平方公尺)上之圍籬、柏油地、水泥地等地上物拆除、刨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依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2,400元計算,此部分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269萬6,184元【計算式:(1,043.34+70+10.07)x2,400=269萬6,184】,加計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金額2萬4,426元,及起訴前給付原告115年4月不當得利金額2,714元後,核計為272萬3,324元【計算式:(269萬6,184+2萬4,426+2,714)=272萬3,32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