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2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上列原告與被告曹育程即曹育瑋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