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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7號原 告 温廣閎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婷方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