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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8號原 告 鍾瑜瑛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柯志諄律師被 告 徐躍瑋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86,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22,443元,已繳納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20,443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