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9號原 告 詹豐銘訴訟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被 告 傅志潔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421元(先依備位聲明計算)。
二、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三、新竹縣○○鎮○○街00巷0號6樓房屋之最新房屋稅單影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