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0號原 告 陳小蘭被 告 元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