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趙舜慶被 告 黃淳妍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淳妍等2人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14,487元(以原告對被告黃淳妍之債權本金加計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核算)。
二、新竹市○○段00000地號、同段13建號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民國114年1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同房地或同社區不動產之實價登錄資料。
三、按前項查得之登記資料,提出前項房地現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並補正被告陳○○之姓名住所資料,提出補正書狀繕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