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7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孫銘賢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孫銘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