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李昆羲被 告 陳佩琪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兩造共同投資協議書所載系爭房地總價金之半數,核定為新臺幣11,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