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1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被 告 李新偉 住○○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4,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