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邱鈺淇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士軒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邱鈺淇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士軒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