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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7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廖珀閎被 告 張聖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6,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