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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銳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訴訟代理人 黃國銘律師

陳秋華律師吳宜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積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88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2,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