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4號原 告 周天全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子茗、朱守正、朱真一、朱光平、朱春美、朱春容、譚朱春惠、朱光敏、朱春雄、劉朱榮玉、朱渭陽、朱隆陽、朱俐昕、傅美玲、傅美珠、鄧明月、鄭玉秀、蘇華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玖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