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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彭大維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強制執行終止並解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共新臺幣277,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