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1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被 告 鄧文情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文情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已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184,489元之發票影本到院(原所提出之發票影本,加總金額非新台幣184,489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