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76號聲 請 人 大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釆燕即隆鑫工程行、黃郁洧即三確企業社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