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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2號原 告 羅成美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謝瓊萱律師被 告 古煥文

鄭文暉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煥文、鄭文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9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