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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世威運動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世樺被 告 齊鑫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顯霞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供系爭房屋使用執照之申請書、建築物之使用執照或謄本、變更用途之說明書、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被告如未能提供,應協同原告或出具同意書、委託書,由原告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調閱、複製等語,核其請求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該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訴之聲明一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者,訴之聲明二為8萬元,以上合計1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