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張嘉容被 告 愛爾麗新竹竹北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醫療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正確訴之聲明(即未載明請求之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正確訴之聲明(載明請求之數額),並按該訴訟標的金額依法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