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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胡世民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律師被 告 奧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王基旆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6,116元【房屋課稅現值4,875,700元(聲明第一項)+292,371元(聲明第二項)+計算至起訴前之按月給付共計808,045元(聲明第三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