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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8號原 告 姚吉芬被 告 台灣飛行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瑤章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803元(按原告請求金額及計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止之利息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3,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