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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謝靜瑜被 告 范馥蕾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複代理人 陳葶伊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范馥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參仟捌佰陸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零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