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楊予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杜豪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零壹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