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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坤山上謙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田世昌即康萊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0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7,5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田世昌即康萊企業社應給付原告1,837,5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2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2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