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1號原 告 丘安辰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07元(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兩者併計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171萬元,應徵裁判費21,507元)。
二、陳明本院何以有管轄權。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起訴狀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