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6號原 告 許棋崴

尤寶翎吳岱修羅彩甄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邑晴空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交付簿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乃因財產權涉訟,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交付簿冊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