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7號原 告 周德雨訴訟代理人 戴立安律師被 告 周德信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回復原狀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0,000元(第一項聲明參酌公告現值及面積核定為268,800元,第二項聲明計算至繫屬前一日核定為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