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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2號原 告 黃昭友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范椿莉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72,5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其請求許可執行之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總計加拿大幣375,000 ×起訴日即民國115年6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加拿大幣現金賣出匯率22.86 =8,5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