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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8號原 告 曾香梅

王瑜敏王瑜國王瑜密被 告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被告股份每股5,000元,原告請求確認並載明於股東名簿之股份數為400股,合計2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