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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張宇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0萬8,198元,應繳裁判費3萬4,3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3,87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