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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范綱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肆仟壹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