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4號原 告 朱芷瑩被 告 歐學鴻即久食渡食堂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請求被告經營之餐廳油煙不得侵入原告房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