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陳明富被 告 王○宏法定代理人 何家逸
王子豪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機車修復區分工資及零件項目之估價單,及機車行照影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