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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2號原 告 索爾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加昇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芮如律師施傅堯律師被 告 群威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可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760元【含本金877,247元及其中674,805元自民國(下同)115年5月19日起至115年6月25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之已發生利息3,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