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7號原 告 陳子潔被 告 紀妗儒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7,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857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後,尚應補繳82,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